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2568号 原告:***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一路东侧高新正信大厦B幢26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2幢416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君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