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康瑞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30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2幢4166室。
法定代表人:沈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迪,女,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二路2号B座四层401-407。
法定代表人:李继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星,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32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表示,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反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的请求亦已经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327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55元,减半收取727.5元,由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539.5元(已交纳),由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8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759元,减半收取2379.5元,由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518元,减半收取4759元,由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军
审 判 员  田 璐
审 判 员  李 淼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欣欣
书 记 员  崔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