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989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08345。
法定代表人:沈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孙祖,浙江君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二路******401-407用代码:91110105754150814J。
法定代表人:李继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星,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谢银芝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同时一审被告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查,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由于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经撤回起诉,故一审判决也应一并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1元,由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781元,由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02元,减半收取2351元,由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中的余额部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银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丽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