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康瑞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88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法定代表人:沈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孙祖,浙江君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二路******401-407>

法定代表人:李继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星,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浙0108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沈斐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上诉人联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孙祖、被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联众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公司同时请求撤回本案一审起诉,联众公司同意***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于本裁定生效后向一审法院结算;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4元,由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于本裁定生效后向本院结算。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沈 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