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03民初1250号
原告:云南天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芒市机场大道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592019847Y。
法定代表人:苏飞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仁刚,男,汉族,现住芒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芒市阿露窝罗路3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584840088J。
法定代表人:郗保恒,男,傣族。
原告云南天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云南天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天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慧转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子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