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122民初7515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蒋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5285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蒋某系建德、桐庐、衢州等三个工程项目的实际承包人。2020年初,蒋某为贪图方便私刻一枚“浙江某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后在前述三个工程项目的采购合同以及结算单等材料上敲章。后平邑县某有限公司利用加盖了私刻公章的采购合同、结算单、承诺书等资料向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公司与蒋某支付拖欠的石材货款1427000元以及违约利息。2023年10月18日,平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蒋某、某公司共同向平邑县某有限公司偿还石材款1427000元及自2022年1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同时蒋某、某公司支付平邑县某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保险费17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22元、保全费5000元。一审判决后,某公司提出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4月16日作出二审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由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643元。期间,某公司为诉讼还支出了律师费5万元。前述判决生效后,某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款项共计人民币160万余元。期间,某公司向桐庐县公安局报案,后蒋某涉嫌私刻公司印章罪一案,由桐庐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3日判决定罪。2024年12月20日,经协商,蒋某就某公司的前述损失承诺赔偿,并签署了还款协议,明确因蒋某私刻某公司公章造成平邑县某有限公司起诉某公司,导致某公司支付款项共计1652856元(其中杭邑材料款1427000元、欠款利息142691元、一审诉讼费保全费15522元、二审诉讼费17643元、律师费50000元),约定于2025年3月底前支付100万元,2025年4月底前支付20万元,于2025年5月底前支付20万元,2025年6月底前支付余款252856元。但还款协议签署后,除2024年6月已赔偿的10万元外,蒋某未能支付其他赔偿款项。综上,被告蒋某存在私刻原告公司印章和冒名签订合同、结算单的侵权行为,并导致了原告重大损失,被告蒋某应予以赔偿,但被告蒋某仅支付了10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私刻印章,造成原告严重损失,存在侵权的事实。2.客户专用回单、客户电子回单、支付凭证,证明被告私刻印章,造成原告严重损失,存在侵权的事实。3.还款协议,证明被告承诺赔偿1652856元和具体分期赔偿的事实。
被告蒋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视其已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核,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利用私刻的某公司公章实施结算欠款等行为,造成原告某公司相应损失。依原、被告于2024年12月20日签订的还款协议,被告应赔偿原告1652856元,扣除已付款10万元,尚应支付1552856元。被告未按约履行协议,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款项15528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88元,由被告蒋某负担。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