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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3民初14309号 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县。 被告: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经查,被告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