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3民初14309号
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县。
被告: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经查,被告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