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479-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地震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东路76号卧龙·剑桥春天28栋1、2层9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徐东欧洲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84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本市洪山区徐东村K1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武汉地震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查封上述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洪山区徐东村K1地块(土地证号为:武国用【2012】第**)的土地使用权。
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