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1民初4292号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责任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云亭(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云亭(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孝感市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孝感市双峰山旅游度假区。
负责人:***。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孝感市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0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