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12005号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