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民初66号
原告:武汉地震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东路76号卧龙剑桥春天28栋1、2层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11号锦绣数码城1幢1层10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地震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锦绣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武汉地震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地震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地震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89元,减半收取计3195元,由原告武汉地震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童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