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地震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地震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华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5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地震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东路76号卧龙.剑桥春天28栋1、2层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华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锦绣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地震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华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4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地震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北华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华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地震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地震评价服务费91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30元、执行费12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华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