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6执2213号之一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6执22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碧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南世纪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海南世纪城投资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12民初28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84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注册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已于2025.6.10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期限一年。本院已于2025.6.26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琼xx、琼xx、琼xx、琼xx及琼xx车辆,期限二年。琼xx车辆已达报废年限,无法办理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告知其因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送终本短信,其未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案款684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前述财产需续行冻结、查封的(包括诉讼保全),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申请续行冻结、查封,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风险及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