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112执4648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耀城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博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梦橙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升龙锦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耀城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杭州博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梦橙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升龙锦盛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等系列案,依据穗埔劳人仲案(2024)1529号等生效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承担以下责任:广州升龙锦盛置业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耀城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杭州博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梦橙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共3834911.13元(暂计)。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粤0112执46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