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吉0194执保465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中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3号。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潭经济开发区***与柳樱路交汇处净月绿色小区3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中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启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4587.61元债权的费用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查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4587.61元的费用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