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吉0194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94民初4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本院对被执行人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2年1月15日、2022年5月2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的资金账户(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大街支行的账户等),冻结期限为1年; 四、本院于2022年3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车牌号:吉A×××××、吉A×××××、吉A×××××、吉A×××××、吉A×××××、吉A×××××的车辆,查封期限为2年,但未发现该车辆的具体下落; 五、2022年1月29日,本院轮候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房产:(一)、坐落于净月开发区聚业大街与丁二十二路交汇晟鑫·***郡,建筑面积:140.38平方米,丘地号:XXX的房产;(二)、坐落于净月开发区聚业大街与丁二十二路交汇晟鑫·***郡,建筑面积:27.28平方米,丘地号:XXX(-106)的房产,轮候预查封期限均为3年。 六、本院到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七、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执行依据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在本案中穷尽执行措施后,已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执行依据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194执1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2021)吉0194民初4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不服的,应当在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丛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