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23民初615号
原告:江西索利得测量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孵化园,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3343193756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帝经(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帝经(玉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华瑞热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北官渡路26号,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6785956407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索利得测量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华瑞热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可能已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其可以申报债权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索利得测量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江西索利得测量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盖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