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执68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索利得测量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市华瑞热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
江西索利得测量仪器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华瑞热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506民初46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市华瑞热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应向江西索利得测量仪器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44000元并偿付以44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其他诉讼费(公告费)600元,合计1500元,由苏州市华瑞热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苏州市华瑞热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已由江西索利得测量仪器有限公司预交,苏州市华瑞热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江西索利得测量仪器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因苏州市华瑞热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江西索利得测量仪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苏州市华瑞热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支付455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标的455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583元。
执行中查明,2023年2月27日本院作出(2023)苏0506破申2号民事裁定,受理了苏州康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对苏州市华瑞热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韩 勇
审 判 员 张 敏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剑
书 记 员 洪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