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翌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翌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80844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 被告:北京翌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翌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