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80844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
被告:北京翌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翌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