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9民申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翌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32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3XHM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孝感市开发区隆大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孝汉大道孝棉集团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900MA48DUXA6U。
经营者:***,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翌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孝感市开发区隆大钢管扣件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2)鄂0902民初4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翌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吕 波
审 判 员 陈 萍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 诚
书 记 员 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