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521执保6号
申请人:合肥佳华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金寨南路469号金祁花园8幢105室,机构代码:91340100667914943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太仓路1033号,机构代码:91340500394637900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合肥佳华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佳华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000元财产或冻结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佳华冷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财产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合肥佳华冷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