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521执121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佳华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南路469号金祁花园8栋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14943M(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太仓路10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94637900U(1-1)。
法定代表人:***。
合肥佳华冷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皖0521民初28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合肥佳华冷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合肥佳华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521民初28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仍可以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