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博宏锅炉机电销售有限公司

包头市博宏锅炉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盛源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达执补字第108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博宏锅炉机电销售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盛源农业有限公司。 包头市博宏锅炉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盛源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达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盛源农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2)达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