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3民初1342号
原告:四川肖工活动板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三路99号1栋5**10层10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富世镇富州大道东段213号1栋1**3楼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肖工活动板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肖工活动板房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肖工活动板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