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45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人):广西航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秀厢大道东段81号保利爱琴海8号楼1**十层10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GA57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四川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富州大道东段213号1栋1**3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MA62057F0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广西航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广西航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2022)桂0102民初4524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7440.65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航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四川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航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7440.65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廖 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毛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