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某某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中基翔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1425号
申请人:四川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王友伦。
被申请人:北京***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慧娇。
被申请人:中基翔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钱玉川。
本院在审理四川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中基翔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北京***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中基翔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万元的财产。四川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同等价值的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保全金额为75万元。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中基翔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四川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