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某某、四川国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322执异45号
异议人(案外人):四川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申请人:何兴财,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申请人:四川国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区。
法定代表人:何兴财。
本院在执行**申请对***、四川国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四川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对本院以(2018)川0322执保42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8)川0322民初375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要求其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在其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立案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四川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四川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廖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