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福建鑫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福建鑫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福建鑫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顺昌县双溪街道溪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721民初1457号
原告:福建鑫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街道后山路华阳小区50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MA3490XH4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福建鑫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福建鑫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顺昌县双溪街道溪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街道溪兰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顺昌县双溪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顺昌县双溪街道溪兰村书记。
原告福建鑫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昌泰公司)与被告顺昌县双溪街道溪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溪兰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昌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溪兰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昌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⑴继续履行双方于2017年1月3日签订的《填方工程承包合同》,无偿提供距填方工程1.4公里范围内的取土点;⑵溪兰村补偿之前的取土费用65000元;⑶赔偿进出场费用16000元(按国家定额计算每次8000元×2);⑷工期延长至提供新取土点后一个月。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3日,鑫昌泰公司与溪兰村签订一份《填方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鑫昌泰公司中标承包顺昌县双溪街道余溪源新村土方二期工程,土方回填和运输,排水管道隐蔽工程。承包方式按完成设计工程量和现有条件包工包料;工期为30天;施工项目不得转包,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承包方负责无偿返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还对其他有关事项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鑫昌泰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组织机械、人员进场施工。施工10天左右,因取土点可能造成地质灾害问题被顺昌县国土局函告叫停。鑫昌泰公司多次向溪兰村提出另行提供取土点,也多次向信访局、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至今未得到解决,已停工半年之欠。鑫昌泰公司认为,溪兰村至今未提供新的取土点已构成合同违约,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溪兰村应根据工程预算,提供距填方工程1.4公里范围内的取土点,以保证公司按约全面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由于对方违约无法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工期应当顺延,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溪兰村辩称,1、答辩人认为鑫昌泰公司所诉的要求赔偿损失等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鑫昌泰公司经招投标中标,双方2017年1月3日签订《填方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项目为双溪街道余溪源新村地块填方工程:土方回填和运输,排水管道隐蔽工程。合同约定承包方式按完成设计工程量和现有条件包工包料,承包单价为12.5元/立方米,合同期限工期30天,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即:工程工期以中标工期为准,非乙方原因,需要顺延工期时,经甲方签证予以顺延。若乙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按每天3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并非鑫昌泰公司诉称的因为甲方原因,该工程是按完成设计工程量和现有条件包工包料,鑫昌泰公司自行找到取土点,和相应的农户购买土方进行工作,由于鑫昌泰公司找的取土点不够,又到第二个地方取土,导致地质灾害隐患,顺昌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向鑫昌泰公司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本工程是由于鑫昌泰公司不规范取土导致不能继续;2、鑫昌泰公司要求答辩人无偿提供1.4公里的取土点,和要求赔偿损失,与合同约定的按完成设计工程量和现有条件包工包料不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鑫昌泰公司提出的赔偿因停工多次进出场费按国家规定定额规定计算(8000元×2次=16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鑫昌泰公司在取土过程中,选择的取土点不当,造成安全隐患导致顺昌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向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鑫昌泰公司自行花了65000元,第二个取土点危害到农户安全,农户向顺昌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反映情况,职能部门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与溪兰村无关。村委也多次协调,找到新的取土点,但由于价格双方谈不拢,才没有达成协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福建鑫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依法设立。2012年12月12日,鑫昌泰公司经招投标取得中标通知书,承包顺昌县双溪街道余溪源新村土方二期工程。2017年1月3日,鑫昌泰公司(乙方)与溪兰村(甲方)签订一份《填方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项目名称:双溪街道余溪源新村地块二期填方工程,土方回填运输,排水管道隐蔽工程。承包方式按完成设计工程量和现有条件包工包料。承包单价为每立方米12.50元(含税),总填方量计算方式:以业主指定的专业测量公司测定的方数计算工程填方量总和,隐蔽工程排水管道工程款约33542元。合同履约金16000元,工程验收合格,结算工程款时退还。合同工期为30天(遇雨延期)。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建筑填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合格等级。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完成一半时由测量公司测量出方数,并计算出付款方数,甲方先付清已完工土方工程款,剩余工程款等全部工程结束且验收合格后,扣除质量保证金(工程包干价5%)一次性付清。付款规定:凭顺昌县建安发票支付。合同还对工程变更、安全施工、竣工验收、工程保修、违约责任、质量要求、纠纷解决等事项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鑫昌泰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进场施工,施工约10天,因取土与村民发生纠纷。2017年3月30日,被顺昌县国土资源局以顺国土监字(2017)第054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叫停。公司派***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顺昌县人民政府双溪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双街信告知访字(2017)8号文,于2017年6月2日作出双街信(2017)11号《关于***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作出书面答复,由溪兰村协调另一处取土点,并要求工程继续施工。但鑫昌泰公司至起诉时仍未获得取土点。
2016年11月11日,由河南创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余溪源畲族新村建设二期填方工程预算书的工程造价为842824元,其中土方项目编码10101047、10101182T、10101213的分项定额均未包含土方费用。
鑫昌泰公司因工程取土,已向村民支付土方款65000元。
本院认为,鑫昌泰公司通过政府招投标中标承包顺昌县双溪街道余溪源新村土方二期工程。双方按照中标文件签订的《填方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鑫昌泰公司按照工程预算内容及承包合同进行施工,溪兰村作为业主应当按照行业规范配合鑫昌泰公司完成填方工程。双方在合同中未对土方费用另行约定,应按预算定额予以认定。工程预算书定额中没有土方的预算费用,应认定土方应为业主无偿提供。鑫昌泰公司因不能正常取土造成停工,过错不在鑫昌泰公司一方,鑫昌泰公司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已答复解决,但溪兰村至今未予指定新的无偿取土点,由此造成的工程延期应合理顺延。因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结算,鑫昌泰公司主张的损失不能确定,本次主张的损失本院不予认定,鑫昌泰公司可在验收结算后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对鑫昌泰公司合理部分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顺昌县双溪街道溪兰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指定距填方工程1.4公里范围内的无偿取土点供福建鑫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施工。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顺昌县双溪街道溪兰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案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计算。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