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402号
原告:***,女,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颖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曼,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安,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鑫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解放弄13号1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江永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明,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李启明,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福建鑫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启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现原告以另案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诉;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忆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