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民辖终4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鑫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双溪后山华阳小区50号1-5层。
法定代表人:詹从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上诉人福建鑫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107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福建鑫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虽然***购买的材料是用于厦门市思明区珵美海岸酒店,但不能等同于合同履行地就是厦门市思明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本院享有管辖权。福建鑫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培芳)
审判员(周汉聪)
审判员(***)二0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