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5383号
原告:上海***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勒恩.特留别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昕,女。
被告:上海铭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曹云龙。
原告上海***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铭钢机械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2020年6月28日,原告上海***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程 倩
书 记 员 席璟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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