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河口区孤岛瑞丰五金商贸、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3民初2396号 原告:河口区孤岛瑞丰五金商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3MA3FF9RR5F。 经营者:***,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邹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大一路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59992818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口区孤岛瑞丰五金商贸诉被告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口区孤岛瑞丰五金商贸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口区孤岛瑞丰五金商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口区孤岛瑞丰五金商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已减半收取1755元,保全申请费1420元,均由河口区孤岛瑞丰五金商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