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502执保1323号 申请人:**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敦锦公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57879911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大一路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5999281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递交保单提供担保。2023年5月30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扣押、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