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366号
申请人:河北**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盐塔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0565070387。
法定代表人:王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基地大一路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59992818E。
法定代表人:方学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5323.27元。申请人河北**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银龙水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5323.27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吴燕虹
书 记 员 杜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