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2民初3822号之一
原告: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工业区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79号10号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市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三千坊一号写字楼4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西宁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群星路群星花园2号2093室。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西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调整诉讼方案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计544元(实缴544元),由衡水华通塔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