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执异354号
异议人***东源电气有限公司(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行聪,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源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东源电气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东源电气有限公司称,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经贵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异议人于2019年3月19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垫付费用、经济补偿金共计28000元。但在履行过程中,异议人接税务机关通知,需由异议人缴纳申请执行人2016年1月至5月社保费用共计5576.75元,异议人随即告知申请执行人,双方口头达成协议,由异议人代为缴纳后,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款中抵扣,异议人已于2019年4月22日缴纳了该笔费用。因此,异议人认为,双方之间应被认定构成债务抵销,异议人只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2423.25元。同时,基于异议人已于2019年3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元,于2019年4月25日将剩余款项缴纳至法院案款专户,故本案异议人应履行的义务均已执行完毕。综上,请求确认2019年4月22日异议人代申请执行人缴纳其2016年1月至5月社保费用5576.75元构成债务抵销,异议人只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2423.25元;确认本案异议人应履行的义务均已执行完毕;解除对异议人的全部执行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违法,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案中被执行人并未针对本院作出的具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故异议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异议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执行人***东源电气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栩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打印:***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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