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欣东源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欧秒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东源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欧秒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行聪,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上海欧秒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源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陕0113财保1009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东源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20190元采取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欧秒电力监测设备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源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2019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