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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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12396号
原告深圳市兴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达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州中浩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后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赔偿原告货款1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兴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9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案保全费78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