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浩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广州中浩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粤01执2623号
广州中浩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恒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之间买卖合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53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东恒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中浩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情况。我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发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对被执行人广东恒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502741.20元。我院于2018年6月7日将保全金额里的363085.09元(含本案执行费5267.27元)扣划至我院账户,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剩余金额139656.11元予以解冻。我院将本案执行款357817.8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267.27元上缴财政。
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