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浩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中浩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执6525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中浩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大院15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昊。

委托代理人:殷进春,该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88号之33。

法定代表人:吴宜舜。

委托代理人:徐敏,该司员工。

关于广州中浩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1民初7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6月19日,广州中浩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55506元,本案执行费为109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对相关财产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88号地下1层10车位、11车位、17车位、18车位、21车位、22车位、28车位、32车位、34车位(共9个车位),本案均为首先查封,查封期限从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

2、被执行人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88号地下1层36车位,本案轮候查封;

3、被执行人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案依法冻结一个银行账户;

4、本案从(2019)粤0111执10060号案中截留执行款共计131616.61元。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的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及限制高消费,本案中执得款项共计998077.61元,转入关联案(2019)粤0111执6123号案执行款362062元,转入关联案(2019)粤0111执6913号案执行款97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州中浩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于2019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849000元结算,被执行人分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协议签订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万元(已支付),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24.9万元。(二)若按照双方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则放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另本案受理费6506元,申请执行人已收取。本案执行费从扣划款项中扣除。2019年11月6日,申请执行人确认收到第一期款项,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失信被执行人、银行冻结措施,房产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履行期间较长,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111执65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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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潘文宇

审判员  周扬帆

审判员  邓春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郑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