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2501财保8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和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金额以1883425.16元为限。申请人自愿以某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的财产,金额以1883425.16元为限,期限为一年(自2026年月日至2027年月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冻结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