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民初10666号
原告:***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B10号楼4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金龙工程准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金龙工程准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