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恒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民初10666号 原告:***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B10号楼4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金龙工程准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天津金龙工程准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