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025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中英石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XXXXX。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艳霞,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XXXX。
法定代表人任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廊坊中英石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1025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廊坊中英石棉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23315元,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83元、申请执行费1749.72元,被执行人未有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二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20年5月21日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晋K×××××、晋K×××××号汽车两辆的登记手续,但未实际控制该车,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0年8月10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20年8月10日将被执行人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七、于2020年8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均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国山
审判员 薛满江
审判员 王德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