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426民初208号
原告:某某支行。营业场所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
负责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世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世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哈尼族,1991年8月29日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
被告:周某某,女,哈尼族,1992年10月8日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
被告:云南省某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原告某某支行与被告李某某、周某某、云南省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某某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