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新南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石狮市匠人门窗有限公司与晋江市新南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民辖终8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狮市匠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前埔村东区**号,组织机构代码:5747043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江市新南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合德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66448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59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 上诉人石狮市匠人门窗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5)狮民初字第66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石狮市匠人门窗有限公司称其现住所地在福建省晋江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石狮市匠人门窗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为福建省石狮市,其虽主张其现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晋江市,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石狮市匠人门窗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速录员***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