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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彩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与晋江市新南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6民初19726号
原告深圳市华彩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
法定代表人***。
被告晋江市新南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英林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彩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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