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81执11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新南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英林镇合德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96644858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石狮市匠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永宁镇前埔村东区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74704306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晋江市新南益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狮市匠人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保日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涉案较多,为便于执行案件的管理和财产快速处置,经合议庭研究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保日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所涉执行案件合并在(2018)闽0581执3987号一案中执行,待财产处置变现后依法进行案款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