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德尔路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州德尔路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5民初2163号 原告:福州德尔路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西大道88号西海岸广场(领海三期)3#12层1221室. 法定代表人:**宣。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福州德尔路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福州德尔路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德尔路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德尔路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福州德尔路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 超 书 记 员 林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