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酒泉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02民初1977号 原告:***,女。 被告:酒泉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酒泉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计1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