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2财保227号
申请人:绍兴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上娄宫村(104国道边)3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浬浦镇中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申请人绍兴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申请案在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财产55万元,并提供了担保。绍兴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绍兴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提交本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绍兴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